曾計劃扮報案警署引爆煙花炮竹襲警
2024-05-08 00:00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1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他指欲交代整件事而擔任控方證人,並稱只想殺最多警員,不計較禍及無辜,一直對殺警「有好大仇恨同執着」,曾有計劃到警署扮報案,引爆煙花炮竹襲擊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
早前主問中黃振強表示行動日前仍沒把荃灣倉庫的裝備運到安全屋。辯方展Telegram對話,12月7日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安排車輛到荃灣倉庫接送裝備,有成員相約在倉庫樓下等候,對話紀錄亦顯示張俊富在群組問「有無人到咗」及向黃尋求指示。由於一行人懷疑被跟蹤,黃便指示成員「啲嘢分開拎」、「我叫走咗車手,你哋分開搭的士」。黃遂確認有把裝備運到展鴻大廈安全屋。
黃振強同意在「燈龍蛛」的三隊勇武隊伍聯合群組中有煙花爆竹相片,黃於群組內指12月1日有「新活動」,稱爆竹可爆半小時,「放狗屋門口」,黃解釋當時打算扮到警署報案,放入爆竹後再衝出警署。
黃:用煙花嚇退警員等同攻擊
辯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在12月3日與閃燈隊隊長私訊,提到12月8日用煙花,黃表示當時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辯方質疑無損權益口供和主問中,黃從沒提過使用煙花攻擊警察,黃稱「可能主控無問到我」,辯方指出黃當時實為打算當日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走,並拍片上載至「育龍」宣傳眾籌,黃回應嚇退警員亦等同攻擊,至於拍片一事從沒想過。
辯方稱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振強與成員提到12月8日或會與其他勇武隊伍閃燈隊、蜘蛛隊合作使用煙花爆竹,黃回應「無印象」。辯方指當日因部分成員女朋友同在安全屋,有外人在場遂黃沒詳談計劃內容,黃不同意,至12月8日凌晨,辯方指張俊富有問到是否即將使用煙花,黃回答不用,故張俊富不必再從倉庫拿取物資,便以腳傷為由向黃表明不出席12月8日活動, 並獲黃批准。黃均不同意以上說法。
黃認對殺警執着 不計較禍及無辜
根據黃振強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黃提及殺警時指「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做囉」,辯方質疑黃與閃燈隊隊長談到「着草」,反而成員不清楚行動和需要「着草」,黃同意沒有清楚與隊員提到「走佬」計劃,但否認是蓄意不讓隊員知悉。
辯方指黃振強與隊員阿Kan研究於12月1日遊行中使用槍和炸彈,「完全違反」屠龍小隊於11月底三陂坊會議上達到的共識,黃解釋共識是不親手用槍和炸彈,與阿Kan只是打算向吳智鴻建議以上計劃。惟辯方指對話顯示黃向吳索槍,黃解釋拿槍後會問哪位隊員有意使用,辯方追問「點解一定要問人拎槍?係你想咋嘛?」,黃強調因自己仇恨警察,當下意識是先索槍,不會強逼隊員使用。
辯方提到12月1日黃振強與被告張俊富的對話,指黃振強當時開始有「濫殺無辜」的傾向,黃表示自己欲殺到最多警員,只是不計較殺到其他人。另稱隊員一直都知道他對殺警「有好大仇恨同執着」。
黃知干犯重罪 欲認罪交代一切
黃振強確認獲律師告知擔當控方證人或會有刑期扣減,當辯方問是否希望有扣減而成為控方證人,黃回答「希望」,但亦因認清自己干犯了嚴重的罪行,「想交代當時嘅事出嚟」。辯方又問及黃在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警方有否在會面中問到黃打算認何罪,黃表示願意全部認罪。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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