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收50萬「查案」 罪成候判

2023-03-19 00:00

前警長李鴻發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
前警長李鴻發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51歲時任警長於2019年經兄長的「舅仔」認識1名商人,對方聲稱遭三合會人士追債騷擾,警長協助對方調查,及後接受兄長「舅仔」貸款50萬元,遭廉署拘控。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辯方昨於區域法院求情時,指本案不涉及包庇罪犯、令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希望判以緩刑。惟法官直言無可能,指罪行和犯案手法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案件押後4月1日判刑。
辯方代表大律師曾敏怡昨求情時指,被告李鴻發(現年53歲)過去品格良好,在職期間破獲不少案件及多次獲得嘉許,是1名盡責的警察,公餘亦會做義工;雖然被告有精神問題,但一直有求醫及情況受控。
控方指被告濫用公職謀私利

辯方指本案與一般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案件不同,案例一般涉及包庇罪犯、通風報信,導致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暫委法官陳永豪亦同意,認為有很重大的不同,但指無可能以非即時監禁形式處理,只可接納為有效的求情因素。辯方仍保留提出緩刑的陳詞,並補充因被告並沒有包庇罪犯,故量刑起點應低於一系列案例、即低於2年。

控方昨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代表,控方同意案情有別於一般收受利益案,但指案情並非不嚴重,並提出復還令(restitution order)申請。控方又指,致使罪犯逍遙法外固然是罪加一等,但即使本案被告只是因為查案而收受利益,查案乃是被告本份,他不應該因此獲額外收入,屬濫用公職謀取私利。

陳官亦指,案件並非不嚴重,量刑起點亦不會是一年半載,但對於復還令,則要求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遂將判刑押後。

陳官又指,本案罪行嚴重、犯案手法嚴重,即使接納被告最終獲贈的50萬元只是貸款,重申不可能考慮用非監禁方式處理。他表示,「應該坐嘅監,10年都要坐。唔應該坐嘅監,1秒都係錯。」

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被控於2019年7月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麥智元50萬元,作為其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在收債事宜調查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在2019年2月經嫂嫂的弟弟麥智元介紹而認識商人黃君游,黃因為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其家人遭追債騷擾,黃曾報警求助但未獲立案處理。

被告同月向專責調查追債案件的1名警長提供資料,指涉及上述騷擾的追債人士有三合會背景,要求該警長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經任職懲教兄長查服刑記錄

同年3月,被告再催促該警長呈報資料,及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追債人士的服刑記錄,並要求另一警員調查住址。

他於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警員提供追債人士的身分證相片,要求協助找出其住址。

廉署接獲投訴,調查後發現麥智元於同年4月底向被告簽發1張50萬元的支票,及於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銀行戶口,作為被告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被告則聲稱該50萬元是貸款。

案件編號:DCCC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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