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追租生效 法律行動須擱置

2022-05-01 00:00

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亦須擱置。
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亦須擱置。

(星島日報報道)暫緩追租條例上周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今日刊憲生效,條例下三個月的「保護期」會由今日開始,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結束。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因新冠病毒疫情而陷入困難的商業租戶提供短暫的緩衝期,讓他們不至於因無力即時交租被業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討欠租而導致結業,並提供空間及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商討重構租金安排。
保護期7月結束

《條例》禁止業主採取的追討欠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有關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有關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

根據條例,在「保護期」開始時,任何處所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而有關租戶在今年一月一日至「保護期」完結為止的期間內,未有遵照有關租賃繳付租金,有關業主在「保護期」內不得向有關租戶採取某些追討欠租行動;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如尚未了結,亦須擱置。

業主或貸款人如向其租戶或業主借款人作出條例禁止的行動,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罰款額相等於該業主或貸款人聲稱逾期未付的租金或還款違約款額的兩倍,而無論如何不少於五萬元,除非法庭認為判處較低罰款屬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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