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暴動判入教導所
2022-04-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國慶日,黃大仙有大批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堵路,涉案的三名青年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李俊文判刑指,本案發生在公眾假期,相對其他同類案件而言,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影響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汽油彈的情況,暴動過程歷時四十分鐘,亦有欄杆等設施被拆毀,但沒有對警方造成損傷,亦不能證明是由三名被告號召、鼓吹或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認為被告年少衝動,沒有深思熟慮才衝動行事,遂判三人入教導所。
沒煽動暴動表證
三名被告分別為十九歲鄧有釗、二十歲方銘及二十歲郭晞桐,同被控於二○一九年十月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指,郭晞桐在還柙期間有良好紀律,明白凡事要三思而後行,承諾以後守法,亦會爭取在服刑期間學習,變得更堅強獨立,她還柙前曾墮胎,身心經歷巨大轉變,但仍不會放棄學業,盼將來重考文憑試。至於鄧有釗,辯方指無證據證明他在暴動中擔當的角色,形容只是在人生路上不慎跌倒。而方銘則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與其過往良好品格不符。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七○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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