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私院抗疫當前袖手旁觀,我們真拿他沒辦法嗎?

2022-03-09 00:00

香港第五波疫情嚴峻,每日急增大量確診者,重創公立醫院公營醫療系統,在此抗疫險峻當前,香港的十三所私立醫院大部分卻選擇袖手旁觀,近日港大微生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公開炮轟部分不接收染疫病人的私院「不道德」,惟香港私家醫院聯會兼其中一所私院的負責人,最近接受訪問時續以諸多藉口婉拒私院接收染疫病人。有消息引述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三月六日在北京政協禮堂與港澳全國政協委員會面時,特別問及與會者香港的私人醫療機構是否拒收確診者,質疑私院未治病救人。香港正面臨重大的公共衞生危機,幾十萬染疫病人急需救苦救難,私院維持這種隔岸觀火的行為,我們真拿他沒辦法嗎?

香港採用公私營並行的雙軌醫療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但香港第五波疫情造成的重大公共衞生危機,完全暴露出這套雙軌醫療制度的弊端。香港是法治之都,本文將以法律的角度分析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與私院的關係,以及有何法例規管私院,以示私院絕非「獨立王國」,更非拿他沒辦法。

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四類私營醫療機構會受到規管,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規管私院等的政府部門,是衞生署轄下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這個規管辦公室在一六年四月成立,轄下兩個科,即牌照科和質素與標準科,其中質素與標準科負責提供規管辦公室轄下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以及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兩個委員會秘書及研究的支援服務。
衞生署掌握私院收發牌照公權力

由此可見,衞生署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根據法例賦予的法律權力,掌握了收發牌照、收費標準、醫療質素、投訴等各方面的公權力,特區政府是否有權規管私院,躍然紙上。而在眾多權力當中,收發牌照的職能,則是重中之重。

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賦予了衞生署署長擁有收發牌照的權力。在收回牌照方面,就牌照採取行動有六大類理由或情況,包括:施行《條例》第21(2)將牌照續期,或拒絕將牌照續期、第23(5)更改牌照中的申請更改服務規模或範圍、第24(5)更改牌照的申請更改專門服務的種類、第28(2)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第29(2)暫停機構服務及第37(1)修訂牌照條件。而在該《條例》第38(1)(e)條指明:「署長認為,有關機構以(或曾經以)違反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

至於申請牌照的時候,任何人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發出營辦私營醫療機構的牌照,該《條例》也賦予了衞生署署長擁有發出牌照的權力,而第18(1)(g)條指明可以拒絕發出牌照的理由:「署長信納,由有關申請人營辦該機構,會有違公眾利益」。故此可以說,無論在收回牌照方面又好,在申請牌照的時候也好,當中都有涉及「違反公眾利益」的字眼,並賦予衞生署署長可以收回或拒絕私院的牌照的公權力。
違反公眾利益可收回私院牌照

目前,香港正在瀕臨重大的公共衞生危機當中,正值危急存亡之秋,在這個公共衞生危機當中,一切應以公眾利益為先,以公眾生命安全為首,部分私院以諸多藉口婉拒私院接收染疫病人,這種行徑或已構成該《條例》中的「違反公眾利益」。

最近兩周,包括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立法會議員、建制人士及醫療專家等社會各界人士,都在不斷呼籲私院積極參與抗疫當中,特別是韓正副總理的特別關注,假如私院仍然冥頑不靈並選擇袖手旁觀,衞生署署長絕對可以根據法例賦予的公權力,以最嚴厲的手段,向私院收回或拒絕私院的牌照,以示警告或懲戒。與此同時,也促請衞生署署長把好關,好好運用手上的公權力,別把這份公權力束之高閣。

由十三所私立醫院組成的香港私家醫院聯會,其使命宣言是「致力提升私家醫院服務水平,為大眾謀求褔祉」,可見私院也是將「大眾褔祉」放在重要位置,與《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提到的「公眾利益」,如出一轍。既然都是為公眾利益服務,公眾生命安全為優先,筆者呼籲聯會別忘了行醫的初心!
劉勇飛
山西省政協特邀委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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