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紀性虐案判囚 申上訴許可被拒
2022-03-02 00:00
質疑原審「傾向推論」錯誤
上訴方認為案件在審訊時,主要爭論傷勢是由四十歲上訴人麥凱晴所造成,還是男事主X自己造成。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在考慮麥的性需要及性癖好,以及麥對X的態度和行為等證據時,犯了「傾向推論」的錯誤,亦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專家的證供。原審法官裁決時指麥喜歡身體虐待並是操縱狂,而X則對她一往情深及十分順從。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就麥的施虐癖,而推論出麥更有可能因其性格或性傾向而向X施虐。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並沒有以麥的不良品格或犯罪傾向來作定罪基礎,而辯方律師在審訊時表示麥有性虐戀(SM)的性癖好,麥是施虐方,X則是受虐方,X認識麥前毫無性經驗,但二人的關係是你情我願。辯方案情是身為受虐方的X自行以風筒烘吹陰莖至起水泡脫皮再撕痂,另自行以鉸剪插胸口再在傷口上塗抹辣椒油,指出X是以自殘的方式來取悅麥。法官薛偉成認為,原審法官考量案件背景及證據後仔細分析,在「一對一」的情況下接納X的證供,拒絕接納麥的自辯。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一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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