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院條例修訂 將加強營辦人問責

2022-02-15 00:00

立法會昨日討論修訂《安老院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提升院舍質素。
立法會昨日討論修訂《安老院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提升院舍質素。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視像會議,討論修訂《安老院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提升院舍質素。委員會經討論後,對修例文件內容表示同意。勞工及福利局副秘書長郭慧玲表示,為改善院舍照顧服務質素,當局將加強對院舍營辦人的問責,在修例後,申請新牌照或首次續牌的院舍,必須指明一名管理人員為該院舍的「負責人」,營辦人如干犯相關條例,須負上法律責任,如證明有關罪行是在院舍負責人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院舍負責人亦須負上法律責任。
申牌或續牌 須指明「負責人」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修訂《安老院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提升院舍質素。郭慧玲表示,為改善院舍照顧服務質素,當局將加強對院舍營辦人的問責,在修例後,申請新牌照或首次續牌的院舍,必須指明一名管理人員為該院舍的「負責人」。

她表示,營辦人如干犯相關條例,須負上法律責任,如證明有關罪行是在院舍負責人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院舍負責人亦須負上法律責任。

郭慧玲又說,將規定院舍要提升法定人手,包括規定「高度照顧院舍」每天至少有十三小時每六十名住客有一名護士,或每三十名住客至少有一名保健員當值,較現時規定的十一小時增加兩小時。「中度照顧院舍」現時沒有規定護士或保健員的當值時數,修訂後,將規定除非有一名護士當值,否則每天每六十名住客至少有一名保健員當值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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