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10.1暴動案 髮型師助理罪成還柙

2022-01-30 00:00

二○一九年國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過千人聚集。
二○一九年國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過千人聚集。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國慶日,全港多區均有示威,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過千人聚集,其間向警方投擲雜物,混亂中有人嘗試「搶犯」,事後有警員被淋中腐蝕性液體。三名涉案男子否認非法集結、暴動等四罪受審,辯稱搶犯有充足理據的二十三歲髮型師助理,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餘二人則罪脫。暫委法官高偉雄指,視乎罪成被告的裝備、其持棍衝向警員等因素,判斷他必然有參與暴動。其須還柙至下月二十二日,以待法庭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

三名被告依次為葉浩軒(二十三歲,髮型師助理)、冼瀚天(二十三歲)及劉昌鵬(二十二歲)。葉被控於一九年十月一日,在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襲擊警員一四一五九,以及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冼及劉則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兩青年罪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案情指,警方驅散時拘捕了數名人士,其後示威者施襲,當警方退回大會堂時,再被投撙水樽、雨傘等雜物。葉浩軒身穿黑衣舉起手持的棍狀物體衝向側門外的警員,引來其他人附和更搶奪了一名已被捕的女子。這些人懷有共同目的行事,控方所指的範圍已經從非法集結演化為暴動。況且他穿上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在衝向警方前處於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並實際參與。

就襲警罪而言,高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無理拘捕該名女子,故葉並非因相信警員不是在執行職務而犯案。他舉起手上的長型棍狀物體快速衝向警方,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意圖襲警。而葉被捕時管有兩瓶噴漆,較早前有人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裁定他有意圖損壞財產。

至於冼瀚天和劉昌鵬,高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被捕前的去向及作為,亦不能肯定他們有否使用背囊內的物品,即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法庭另顧及到警員在驅散前並沒有發出任何警告,擾亂秩序的行為集中在大會堂對出的空地,和他們被捕位置不算近,不能肯定他們目睹事態發展。高官故接納辯方說法,冼是剛巧看到一名無辜市民跌倒而上前協助,而劉昌鵬被制服前已跌倒,並非如警員一四九○八所言,其間激烈反抗,事前更衝向自己。

辯方替葉浩軒求情指,本案的暴力程度較其他同類案件低,且歷時不長,對公眾造成的滋擾較低,建議替犯案時僅二十歲的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高官表明拒絕,因就案件嚴重性而言,年齡非減刑因素,另拒絕冼瀚天的訟費申請,認為他自招嫌疑。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二、九〇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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