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囚15月

2022-01-05 00:00

鄒幸彤(前左三)去年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入獄十五個月。
鄒幸彤(前左三)去年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入獄十五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六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透過社交平台及報章發文,呼籲公眾於去年六四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昨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涉案文章具有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成分,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名為所欲為,疫情瞬息萬變,被告卻視集會自由比公共生更重要,自以為是及罔顧法紀,乃就本案判被告入獄十五個月,其中十個月與前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 
裁判官陳慧敏(見圖)裁決時指,警司張永勤作供清晰合理、毫無反駁之處,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鄒曾質疑警方預先向生署索取意見以作上訴之用,代表早已準備禁止集會,且預期支聯會會作出上訴,陳官反駁指警方做法乃未雨綢繆的表現。雖然《公安條例》並無訂明警方可以「公共生」為由公眾集會,惟陳官認為鑑於當時疫情大流行,法例中所指的「公共安全」可包含對公眾身體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和威脅。縱使鄒當晚未曾出席集會便遭拘捕,但當時她已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故不存在任何預防性拘捕。
與前案分期執行共囚22月

陳官強調,任何人都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為名,而罔顧遵守法律的責任為所欲為。如果鄒依從法律界行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六四,法律則會全面充分地保障她言論自由;但一旦僭越了法律界,法庭便會制裁,此並非剝奪或打壓其自由。

針對涉案的facebook與Twitter貼文,及刊於報章的文章,陳官裁定內含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 說服、提議和施壓的成分。鄒辯稱撰文乃呼籲市民當日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但在澄清下承認未有明確表達此意,鄒明顯扭曲事實,推卸責任,因以其背景和學歷,不可能連此基本主張也無法在涉案文章表達出來,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陳官表示,鄒在盤問下對於貼文中「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以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三十一年集會,加上鄒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分發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其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抵賴事實。而涉案文章亦有瓜田李下之嫌,綜合鄒的整體言行,陳官裁定其行為顯然通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引起公眾注意力,給人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象,其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
將市民生命安全置諸不理

陳官判刑時指,鄒作為支聯會副主席,其言行廣受關注,她於社交平台發布文章,宣揚自己會參與集結,用意明顯是向盡快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使她真誠相信六四集會背後的意義,但在上訴委員會禁止集會後仍然執意鼓勵他人參與集結,視集會自由比公共生更重要,行為自以為是,罔顧法紀。

陳官認為疫情在全球施虐,瞬息萬變,一不留神隨時引發新一波疫情。鄒煽惑行為隨時會令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但她將市民生命安全置諸不理,案情難稱得上是不嚴重,遂以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鄒在等候前年六四案審訊期間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最終判囚十五個月,其中十個月與前年六四案刑期分期執行。鄒於前年六四案中被判囚一年,加上本案刑期,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五九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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