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傳譯無紀錄 的哥上訴得直重審

2021-12-24 00:00

■終審庭公布裁決,指案中被告未獲公正審訊。
■終審庭公布裁決,指案中被告未獲公正審訊。

(星島日報報道)五年前部分陪審員於一宗販毒案英文審訊尾聲,要求戴上耳機聆聽即時中文傳譯,陪審團最終裁定六十八歲的士司機製毒及販毒罪成,判監二十六年。的士司機認為審訊不公,早前上訴定罪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昨早公布裁決,認為由於中英文版本各異,陪審員所接受總結引導不盡相同,加上缺乏傳譯紀錄,無法確定有否誤譯,被告未獲公正審訊,違反了「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終院強調並不鼓勵庭上公開交替傳譯,雖然做法可取,但僅供應急之用。
判詞引述案發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初被告陳漢榮泊下的士,兩次出入涉案租用單位後被警方截停,袋和單位中發現大量可卡因被捕,其後被落案控告兩項販毒及一項製毒罪,涉及一公斤可卡因,當時市值過百萬元。案件在二○一六年六月六日至二十三日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貝珊(Clare-Marie Beeson,小圖)主理,以英文作為審訊語言。判詞中交代有陪審員於審訊尾聲結案陳詞時,通過耳機聆聽即時中文傳譯,其餘則聆聽英文原文,哪位陪審員使用哪種語言不得而知,中文傳譯內容亦無紀錄。
終院:違「司法公開」原則

終院指被告未獲公正審訊,違反了「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包括聆聽者無法同時聽到原文和譯文,無法立刻發現任何傳譯錯誤,而由於中英文版本各異,陪審團所接受總結引導不盡相同,加上缺乏傳譯紀錄,無法確定有否誤譯。判詞認為上述安排有違「司法公開」原則「公義不僅達致,並得以彰顯(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被告不能公正受審,即使傳譯優秀亦未能解決上述問題。判詞強調「司法公開」要求的是公義得以彰顯,而非假定公義已獲秉行,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

判詞亦裁定原審法官有責任持續確保陪審員具足夠語言知識,應對法律程序中採取的語言。如生顧慮,不信納個別陪審員能明白法律程序,原審法官可行使酌情權解除個別陪審員職責,例如解除一或兩名陪審員,即使人數較少,但仍足以繼續審訊並作出合法裁決。判詞補充方法是否適用應視乎實際情況,法庭上公開交替傳譯做法可取,但僅供應急之用,法庭並不鼓勵。

案件編號:終院刑事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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