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打電話囚權 犯人歷三年敗訴
2021-11-27 00:00
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及赤柱監獄監督。申請方質疑《工作守則》違憲,侵害囚犯通訊自由,而且《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均沒有限制在囚人士使用電話,故認為《工作守則》越權。申請方又認為法庭應保障囚犯陳情權,容許在囚人士可申請通電話,並指《工作守則》相關內容歧視沒有海外親屬的在囚人士。案件於二○一八年開審,時隔三年後昨裁定蔡全新敗訴。
黃官指,無論申請抑或批准囚犯通電話均需視乎事件需要個別而論,《工作守則》目前能平衡更生及懲罰需要,具正當目的,目的與視乎需要的限制之間具合理連繫且必要,合理地平衡了社會及個人利益,合乎比例,通過了「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故沒有違憲。判詞續指陳情權適用於刑事審訊辯護,無法延伸至行政部門處理申請的行政決定。再者經檢視署方證據後,黃官認為囚犯申請通電話時,先後經初級及高級兩名職員會面了解,以人道地考慮是否具備實際需要及時通訊,故囚犯已具備足夠機會陳情。
黃官稱,普通法制度下,判囚剝奪和約束了在囚人士和外界全面通訊的自由,與自由人有異,僅申請方誤以為《工作守則》設下限制,說法實屬錯誤,黃官遂認為《工作守則》並沒有與《監獄規則》不一致,越權質疑基礎薄弱。判詞最後指不類同情況毋須一視同仁,反而更應給予不同待遇,不認為《工作守則》含歧視成分。判詞解釋在囚人士如連續兩個月未被探訪或通電話,方能致電海外親屬通話十分鐘,歧視一言站不住腳。
蔡全新昨敗訴後,蔡耀昌代表社協於庭外形容判決「令人失望」,社協需時研究判詞、諮詢法律意見和蔡全新溝通再考慮下一步行動,以決定是否上訴,或物色合適個案做法律挑戰。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 一八八——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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