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官貪2600萬 「積極退贓」獲輕判

2021-11-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黑龍江一高速公路管理處原處長祝某某被指控貪污受賄兩千六百多萬元(人民幣,下同),竟「積極退贓」高達八千萬!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其辯護律師辯稱,祝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退贓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將其判囚十三年,「積極退贓」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之一。

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貪腐被查。二〇一七年十月,他因犯貪污罪被黑龍江省孫吳縣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勃利縣法院審理查明,祝某某二〇〇〇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歷任黑龍江省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兩千多萬元。此外,法院還查明,祝受賄六百萬元。

祝某某將上述貪腐所得用於投資、理財、購買房產及個人消費。今年二月,他在海南三亞被監察機關帶回,在接受調查期間,願意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並於今年五月將貪腐所得全部主動上繳。

祝某某的辯護人在庭審辯稱,祝某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積極退贓八千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貪污罪和賄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時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贓等多個量刑情節。

勃利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祝某某到案後自首,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其從輕處罰;祝某某有貪污犯罪同類前科、索賄情節,對其從重處罰;祝某某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法院因此將他判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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