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19槍3600彈 槍癡判囚七年
2021-11-06 00:00
黎官判刑指罪行嚴重,槍械火藥具潛在危險,可造成嚴重傷亡,法庭判刑須保障香港社會安全。黎官提到被告視槍械為興趣,沒有打算使用或帶來威脅,惟槍械中子彈上膛,帶到旺角公眾地方均屬加刑因素。黎官接納被告品格良好,盡早認罪,無意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大部分槍械保管妥當,三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分別以八年、九年半及六年為量刑起點,管有爆炸品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囚七年。
辯方呈上達二十九封親友求情信,指被告李重民任職資訊科技行政經理,品格良好,為子孝順為父關愛,經常參與慈善事務,受人尊重信賴。辯方又指被告為槍械狂熱者,無意用槍械作不法用途,更無意使用,僅供收藏,被告以涉案火藥自製子彈,亦有在睡房內妥善保管槍械,遠離他人可觸及之處,大部分有上鎖,連同住妻子也不知情。辯方解釋被告向警方解釋以槍械自衞說法出於一時驚慌,當日正帶一把手槍到辦公室交換另一把手槍,並指出被告視槍為藝術品,認為一把槍沒有子彈便不完整。辯方續指被告熱衷於槍械,會自製槍械子彈,更能說明子彈射出後旋轉軌迹,因此不會對人構成真正威脅。
案情指前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警方於旺角工廈一房間截停搜查被告,在其背囊中搜出一把全自動手槍,連同兩個彈匣共三十發子彈,警誡下被告稱用以自衞,錄影會面中承認管有手槍為自製,放於背囊中比較安全。警方搜查被告沙田愉翠苑住所,搜出四支全自動步槍、十二支全自動手槍、一支預充式氣動氣槍、三千三百二十四發子彈及六盒低爆炸性火藥,全部槍械均有上膛,被告承認利用火藥自製子彈。警方最後在其新蒲崗辦公室抽屜搜出一支全自動手槍及四十二發子彈。案件編號:高院刑事 一六九——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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