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否認暴動 控方引「共同犯罪原則」

2021-11-0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十一日十男女涉在尖沙嘴一帶參與暴動。全部人否認控罪昨受審,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引用終審法院周四就釐清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共同犯罪原則」所頒下的判詞,指十名被告分別以主犯身分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暴動。

控方指,當日下午六時許有約二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聚集。警方以催淚彈及布袋彈驅散,但示威者沒有理會,並向警署投擲石塊、磚頭等,又推倒約四米高的鐵架阻礙警方。其後有示威者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擊中男警Y,令其下肢有百分之五點五的二級燒傷。

及至七時半,警方到場並在暴動區域內拘捕各被告,他們均身穿黑色衣物、佩戴防護裝備等,上述物品都與暴動人士相似。控方續指,眾被告集結在現場,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掩護,達到破壞社會安寧之共同目的。加上他們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沒有散去,終在暴動區域被捕,各項環境證供顯示他們曾參與暴動。

五男五女被告分別為十九歲劉維穎、二十二歲郭嘉輝、十七歲張文俊、二十歲梁卓華、二十歲黄奕瑋、二十六歲梁俊偉、二十八歲吳紹勤、二十六歲韋婷婷、二十四歲卓麗馨及四十二歲潘慧雯,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編號:區域法院二十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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