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警署內襲警長囚四月
2021-11-03 00:00
施官判刑時斥被告趙康勝無悔意,襲警是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警員安全。本案雖不涉示威,沒有造成漣漪效應,但案發地點在警署,被告目無法紀。另被告的背景不正面,有兩次涉暴力的案底不能奢求輕判,但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未嚴重至須判處最高刑期,遂判囚四個月。
施官裁決時指,辯方稱警長是因為被告在截查時態度差才以涉嫌盜竊拘捕他,再誣衊他襲警的說法過分上綱,警長曾叫被告出示外賣程式證明他為僱員,如被告照做就不會被帶返警署,故認為警方有合理懷疑拘捕他。另被告在描述主要情節時有矛盾,在錄影會面中稱因為沒有偷竊情緒激動下才撼牆,並指可能是警長自己滑倒撞到他的頭,但被告在庭上則辯稱撼牆是因為被拒送院,聲言沒有撞到警長。
施官認為被告未能解釋,關鍵有不合理之處,相反,受襲警長證供清晰仔細,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警長唐家裕和協助制服被告的警員描述的受襲和制服被告過程均一致,傷勢亦與醫生報告脗合。案件編號:屯門刑事六二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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