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地盤工囚七月 大專生判社服令

2021-08-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五月二十七日有人於旺角發起反《國歌法》示威,二十三歲大專男生及二十七歲地盤工向警員投擲雜物,早前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裁判官鄭念慈官指案發時有多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判刑須具阻嚇性,但考慮男生年紀及已還柙一段長時間,昨於九龍城法院判男生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地盤工犯案時蒙面,屬加刑因素,判囚七個月。

鄭官判刑時指,案發時有多人持續向警員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及磚頭,具一定殺傷力。判刑須具阻嚇性,否則令警員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士氣受打擊。由於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均沿自同一事件,考慮刑期時襲警刑期不會高於非法集結,以免重複判刑。而控罪嚴重,判刑須懲罰犯案者,防止重犯,亦須具阻嚇作用,以儆效尤,以免他人有樣學樣。

辯方求情稱,被告李汶錡有悔意,日後會三思而後行;另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高時數服務令適合被告,條件包括定期精神治療;而勞教中心則因其精神及脊柱側彎問題並不適合。而被告至今已還柙一百六十六天,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另辯方又指被告黃勝仁對事件有悔意,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鄭官考慮二十三歲大專生李汶錡年紀尚輕,已還柙一段長時間,而服刑須顧及改過自新,即時監禁並不適宜;再加上報告附帶條件中的接受精神治療,相信社會服務令更有助其更生,終判被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遵守所有附帶條件。

鄭官認為二十七歲地盤工黃勝仁案發時蒙面,增加執法難度,令人「大膽咗一樣」,屬加刑因素;非法集結罪以六個月作量刑起點,加刑一個月,共判囚七個月。而兩項襲警罪沿於同一事件,分別判囚六個月,三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七個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五〇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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