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聯資本收除牌建議函件

2021-08-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新華聯資本(758)公布,收到聯交所上周五(8月13日)建議除牌函件,表示根據上市規則,公司未有維持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讓其股份得以繼續上市,而公司之股份將會根據上市規則停牌。

根據該函件,公司必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符合聯交所可能設定之任何復牌指引,以及完全符合上市規則,直至聯交所感到滿意為止,公司之股份方可復牌。根據上市規則,若連續停牌18個月,則聯交所可將公司之股份除牌。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公司有權於該決定發出日期後7個營業日內,要求將該決定提交上市委員會覆核。公司股份將會於8月25日停牌,除非公司根據其於上市規則第2B章之權利申請對該決定進行覆核,則作別論。

該公司正在審閱該函件,並就此與其專業顧問進行內部討論,其會考慮要求將該決定提交上市委員會覆核。對於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主要條款,是指上市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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