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降門檻 毋須實際傷害亦可入罪
2021-07-15 00:00
由於目前《私隱條例》只規管「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不足以打擊「起底」,當局在草案中修訂為規管「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政府原本建議,觸犯「起底」罪行元素需包括被告意圖或罔顧該披露令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威脅、恐嚇、騷擾或心理傷害;及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惟早前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多名議員認為定罪門檻太高,質疑心理傷害方面難以舉證,提議當局改為訂立兩級罰則。
政府昨日公布的草案內容顯示,當局順應議員意見,剔除「披露導致心理傷害」以下調定罪門檻,改為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 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監禁兩年。第二級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當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構成此罪行,最高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上述罪行中「指明傷害」定義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令該人的財產受損。
另外,當局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亦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為更有效率處理「起底」個案,專員可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或搜查電子器材,在緊急情況下可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而妨礙或阻撓執行私隱專員公署手令亦屬犯法,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政府建議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表示,她作為曾被「起底」的受害人,絕對歡迎政府修訂私隱條例。她指「起底」想達到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威嚇或人身安全威嚇,一個合理的社會應盡促立例保障市民私隱及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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