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九年需股東批准 基金公會冀減至六年

2021-06-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交所為了改善公司管治,早前發出諮詢文件,要求任職9年或以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需要得到小股東批准才能繼續連任。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表示,希望將期限由9年進一步縮減至6年。不過,香港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卻認為,資歷深的董事更加稱職。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昨天指出,一般來說,獨董上任後的首3年是摸索期,需要了解公司運作,第3至第6年表現漸入佳境,但差不多去到第9年,獨董的貢獻會見頂下滑。她認為港交所的諮詢,以9年為限是合理,但界線仍有推前的空間,讓小股東在獨董第6年任期之後便決定他們能否連任,換言之有關議案大股東不能投票。

不過,黃明偉卻質疑黃王慈明的觀察,他認為資歷深的董事熟知公司業務的來龍去脈,以及其策略發展方向,更能勝任職務。

另外,投資基金公會早前亦主張,應引入「首席獨董」的職位,負責與股東加強溝通。黃王慈明表示,雖然港交所的諮詢文件未有提及「首席獨董」的建議,但仍然會推動這項概念。

黃明偉卻指出,獨董對公司的了解,及不上執行董事或者管理層,要向股東解答疑問,應該由熟悉業務的執董或者管理層進行。另一方面,港交所建議對獨董的連任限制,在後年開始執行,黃王慈明建議,應該在明年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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