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買樓涉騙600萬貸款明提堂
2021-05-04 00:00
被告龍少泉,五十五歲,控罪指他在二〇一六年透過公務員購屋貸款計畫,買入愉景灣一個單位,計畫列明物業不得出租,但被告申請時假稱單位是空置,沒呈報已與租客簽訂租約;另外,他向滙豐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時訛稱單位給家人自住,沒通知銀行單位已簽租約,涉嫌詐騙政府及滙豐購屋貸款,合共約六百萬元。
龍在一九八六年加入警務處,至二〇一九年五月晉升至警司職級,他符合資格按購屋貸款計畫,向政府申請貸款以購置物業,但規定只可自住或供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案情指被告於二〇一六年九月,根據該計畫向庫務署申請貸款,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額為樓價的六成,他作出有關申請時距離退休不足十年。當時自用住宅物業及投資住宅物業的按揭貸款上限,分別設定於樓價的六成及五成。
廉署及後接獲庫務署轉介貪污投訴,經深入調查後揭發有人涉嫌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觸犯有關罪行,遂邀請涉嫌有關的龍協助調查,至昨日將其落案控以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十六A條。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二百一十萬元及按揭貸款三百九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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