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首判決不容雙重國籍
2021-01-22 00:00
年齡介乎三十餘歲至八十餘歲的八名男女,生於日本但居住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等地,因為取得當地國籍而喪失日本國籍。他們於二〇一八年入稟,主張日本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違憲,並要求政府確認他們擁有日本國籍。他們指憲法賦予人民有追求幸福和移居他國的自由。這是日本歷來首宗針對雙重國籍是否違憲的訴訟。
根據日本《國籍法》第十一條一項,日本國民主動取得外國籍時,便會失去日本國籍。裁判長森英明表示,國籍法的目的是為免個人擁有多重國籍而引起國家之間的摩擦,並在外交保護、納稅等問題上問題避免混亂,其立法目的合理。他並指出,憲法另有條文規定放棄國籍的自由,但沒有保障維持國籍的權利,因此判原告敗訴。政府也稱,雙重國籍會令稅收等問題複雜化;擁雙重國籍者在其他國家有投票權並受外交保護,影響日本國家利益。
日本法例規定,國人取得外國國籍後,必須通知日本政府放棄日本國籍,但由於沒有罰則,相信不少人沒有通知政府而持有多本護照。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估計約有五十一萬八千名日本人在其他國家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當局無法確認其中多少人擁有多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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