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貪 賴小民判死刑

2021-01-0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大金融腐敗案昨天在天津宣判,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貪污、重婚,被判處死刑。賴小民涉案受賄金額高達十七點八八億元(人民幣,下同),破盡中國貪腐史紀錄,法院斥其極其貪婪,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雖然供出其他人員的犯罪線索,但不足以從寬處罰。若最高人民法院稍後核准判決,賴小民將成為中共十八大後首個被處決的貪官。

案件昨天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五十八歲的賴小民頭髮灰白,站在被告席上聽判,神情嚴肅。法院通報稱,〇八年至一八年,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主任,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總裁,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財物,折合十七點八八億元。其中一點零四億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〇九年底至一八年一月,賴小民伙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二千五百一十三萬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

法院指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宗受賄數額分別在兩億元、四億元、六億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從重處罰情節。

法院指賴小民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頂風作案,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內地近年對經濟犯罪的官員較少判處死刑。二〇一九年,前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高達十億元被判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沒核准,現在仍未執行。再對上一次有貪官被判死已是二〇一一年,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最終被處決。如果最高法稍後核准賴小民執行死刑,將是國家主席習近平任內首位被處決的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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