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擬擴大反洗錢 涵蓋非銀支付機構
2020-12-31 00:00
《辦法》意見稿顯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以及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均適用於該辦法。
人行表示,《辦法》的修改主要是為加強反洗錢監管,提升內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亦是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和新形勢下完善相關監管機制的需要。
人行指,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國內反洗錢監管措施。隨着金融領域不斷創新,出現各類新型金融業態,需要完善反洗錢監管範圍,因而增加上述機構。
另外,香港金管局公布,被指定為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的認可機構名單維持不變,與去年公布的名單相同,仍為6間銀行。其中滙豐銀行繼續為第4組別,屬6家銀行中的最高組別,較高吸收虧損能力(HLA)資本規定為2.5%。
中銀香港(2388)及渣打為第2組別,HLA資本規定為1.5%;東亞銀行(023)、恒生銀行(011)及工銀亞洲以HLA資本規定1%位列第1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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