栢芝遭前經理人入稟追討

2020-07-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張栢芝被指2011年與經理人余毓興簽訂合約並收取共4,200萬片酬後,沒有依從條款出演至少兩部電影,經理人周四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張栢芝賠償公司損失合共1,276萬元。

兩名原告人包括AEG新亞洲娛樂集團,以及集團總裁余毓興。根據入稟狀,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一份名為《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出任張栢芝的經理人8年,合約訂明張栢芝接收公司4,000萬片酬後須出演4部指定電影。翌年兩人再簽下另一份《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內容指張栢芝同意額外再拍兩部電影,並收取276萬元作首階段片酬。惟張栢芝沒有履行合約條款,沒有完成至少兩部指定電影的拍攝工作,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案件編號:高院民事 一二二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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