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藏刀守行為 官主動提刑期覆核
2020-07-18 00:00
十八歲被告吳銘揚,被控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藏有一把彈簧刀,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香官下令被告還押監房,待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被告在七日後到高院申請擔保獲批。本案於上月三十日判刑,當時辯方大狀郭憬憲引述高院法官的判詞指,就本案而言,罰款屬適合處分,監禁式刑罰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其陳詞獲香官接納,終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
惟香官昨強調,經過再三思考認為自己判刑時過於依賴辯方說法,惟辯方覆述判詞的內容未經控方認同為準確。加上本案主控官並無出席當天的保釋聆訊,並不知悉判詞內容,對當天自己處理判刑的手法存有疑問,故在判刑後一天去信控辯雙方主動提出覆核。
主控官昨確認被告在高院提出保釋是由另一大狀代表控方出庭,而當時的判詞未有完整記錄在控方文件,故不知道聆訊詳情。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四六一——二○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