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警惕《國安法》 列11類行為或觸地雷

2020-07-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台灣陸委會昨天在官網設立《港區國安法》專區,指中共慣以法律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有十一類行為可能「誤觸地雷」,提醒台灣民眾小心,包括在香港舉辦、策劃相關活動、論壇;捐助金錢或物資給相關活動或組織;在網絡或媒體上發表言論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大陸或香港政府等。陸委會還叮囑台灣民眾如赴港澳甚至只是轉機,事前先到該會官網「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填報基本資料。

《港區國安法》七月一日實施後,尤其是《實施細則》中點名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台灣當局高度關注,並且頻頻嗆聲。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周二(七日)曾批評台灣「民進黨當局」對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說三道四,肆意誣衊,暴露其搞亂香港的用心,企圖注定失敗。

對於誰是高風險族群,陸委會昨天列出詳細清單,包括支持聲援台獨、港獨、藏獨、疆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批判或暗諷中國共產黨、北京政府、香港政府、政治人士、「一國兩制」;聲援、捐錢或損物資、參與「反修例」運動等,都可能是被「消失」的高風險族群。

對於可能誤觸《港區國安法》的「地雷」行為,陸委會指出,在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大罪名下,有十一類可能誤觸地雷的行為。包括在香港舉辦、策劃相關活動、論壇;在網絡或媒體上發表、轉載或支持相關言論;捐助金錢或物資給相關活動或組織;在網絡或媒體上發表言論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大陸或香港政府等。

陸委會指出,由於《港區國安法》適用對象及範圍無遠弗屆,超越國籍、地域,未來香港、澳門、大陸可透過與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或協定任意羅織罪名,要求他國移交「逃犯」。目前與香港、澳門、大陸簽署生效的引渡條約或協定至少超過五十個。

陸委會形容《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是「無限擴張、恐怖無比的警察權」。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向警務處提交在港活動的資料。

陸委會最後提醒,台灣民眾如赴港澳,請至陸委會官網「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填載基本資訊。在港澳如遭遇緊急問題,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二十四小時求助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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