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過路案 控方要求辯方大狀律師負擔65萬元訟費

2020-05-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頭條日報》於去年二月獨家揭露,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處理一宗疏忽過馬路傳票案,竟花上九十一天才審結,並裁定案中被告罪脫,惟控辯雙方均申請訟費。本報得悉,控方於本周二向法庭陳述訟費申請,指控辯方大狀及律師無故拖延案件進度,要求二人負擔六十五萬元訟費,但辯方發現控方的書面陳詞中舉出的例子有誤,硬將屬於何官向政府專家的提問內容,誤作為辯方大狀梁耀祥的提問,辯方認為控方有企圖誤導法庭之嫌。

消息稱,辯方律師侯振輝昨就控方外聘大狀,向法庭呈交的書面陳詞有三處錯誤內容,已致函予對方,同時將信件轉發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主理本案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辯方於本周二亦在庭上表明控方大律師關文渭的書面陳詞中,就引述控方交通意外重組專家在庭上被盤問時的內容並非事實,明明專家就影片的第三十三個定格作出意見,但控方卻以此概全。此外,控方又在屬於辯方大狀的提問,誤作為專家證人的口供。

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於本周一率先向法庭陳詞,指辯方大狀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在這宗簡單的行人疏忽案件中,卻花上三十五天來盤問肇事的士司機,認為辯方的盤問毫無意義,重複及無重點。控方亦指辯方作出多項申請,令案件審訊受阻延,故要求法庭頒令辯方大狀和律師應負擔其中八十三天聆訊的六十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訟費。

辯方律師侯振輝卻在庭上反駁稱,根據案件的審訊謄本內容,可以清楚反映控方提出訟費申請,而引述的證供並非事實,明明是何官主動向專家證人的發問,卻誤當辯方的提問,此舉有企圖誤導法庭之嫌。

此外,辯方大狀梁耀祥於聆訊第九天,向法庭申請因身體不適,而要求延訊,結果何官批准,並着辯方稍後需出示醫生證明文件。但控方卻指控辯方因在第八天聆訊要求將案押後失敗,才提出身體不適為由而再度申請延期,辯方認為控方此項指控極端嚴重,毫無證據支持,事實上,梁大狀確把醫生證明文件向法庭呈上,法庭不應理會此項無理的指控。相反,辯方有權因案中被告的罪脫,而向控方索取逾百萬元的訟費。

事件中的「非常大狀」梁耀祥於一八年一月接辦本案,案件原定三天審訊,直至去年二月四日,梁大狀透過律師侯振輝向法庭表示,因案中被告沒有再指示梁大狀代表打官司,故梁大狀只好撤出本案,何官認為梁大狀此舉並不尊重法庭,也不尊重她本席,乃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九條簽發通緝令,緝拿梁大狀歸案。鑑於案件尚未完結,通緝令未有執行。

而主審的何官早於一八年已不獲司法機構續約,但由於本案尚未審結,故何官以外聘暫委特委裁判官,以日薪二千四百六十五元繼續處理本案。

案中三十四歲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北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致遍體鱗傷,送院留醫至六月二十日才出院,證實右股骨裂,雙手瘀傷,前額擦傷及胸口腫痛。的士司機卻沒有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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