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公務員應具備政治忠誠

2020-05-03 00:00

日前特區政府宣布原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聶德權平調到公務員事務局,惹來要整頓公務員的疑問,擔心一直奉行的公務員「政治中立」會受到影響。在探討各種揣測是否成立前,筆者認為應先釐清「政治中立」的定義,並進一步剖析「政治中立」跟「政治忠誠」的關係。

香港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源於港英時代的文官制度,而回歸後這個原則被寫入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奠定了公務員「政治中立」的根基。將「政治中立」引入良好行為指南,目的是要保障公務員能不分政治光譜,不偏不倚地服務市民。至於「政治中立」跟「政治忠誠」的關係,可參考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何回答立法會議員對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質詢。「政治中立」包含了效忠特區政府、對在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盡忠,故公務員必須要全力支持政府制訂的政策,並協助主要官員解釋,爭取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以彰顯對特區政府及在任行政長官的「政治忠誠」。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效忠於特區政府的公務員,亦同時要深入認識國家的憲法,了解國情和內地發展機遇,確保所執行的決策能跟國家的規劃同步,使香港在參與國家建設同時實現更大發展,在更廣闊的層面上體現「政治忠誠」。

公務員既然與特區政府存在僱傭關係,「政治忠誠」自然成為不可或缺的因素。情況好比一家企業必先考慮忠誠度,才會將重要的任務交託給員工。所謂「用人勿疑、疑人勿用」,管理層與其花大量精力猜度有離心的員工,何不乾脆將其辭退並換上願意忠誠為公司賣命的員工?公務員掌握公權力,分配的又是公共資源,擁有高度的「政治忠誠」才能將特區政府制訂的各項政策推行得暢通無阻。誠然,在制訂政策的過程中,公務員可以坦誠而清晰地提出意見;但當政府作出決定後,故勿論公務員的個人立場如何,定必要全力把政府的決定付諸實行,以體現公務員對在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政治忠誠」。

針對以往有公務員在市民大眾面前做出跟政府對着幹的行為,有意見認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既然賦予了香港居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公務員在休班後也可隨便放表政治言論及參與政治活動。然而,公務員事務局的網站對於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已有清晰指引,公務員在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和保持政治中立兩者之間要取得合理平衡,以免市民大眾誤以為他們的參與是代表其所屬部門。故此如有任何人以其公務員身分公開發表反對政府決策的言論,或出席以撤回政府決策的集會時,已違背了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指引,並嚴重打擊公務員忠於政府的形象。

「食君之祿,擔君之憂」。近十八萬名受薪於特區政府的公務員,理應責無旁貸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作出的決定,而非在其工作崗位上敷衍了事,甚至陽奉陰違。冀望新任局長能透過持續培訓,讓所有公務員對「政治中立」都有正確而全面的解讀,並深化他們對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的「政治忠誠」,從而令多項有利民生的政策能水到渠成。

王偉傑(政賢力量,時事評論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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