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跨境刑事司法現狀梳理:單向開展 尚待完善
2020-04-04 00:00香港在各個方面都與內地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在過去十年間,內地是香港最大的整體出口目的地及進口供應地,同時中港過境人數在高峰時期每日可達七十萬人次,當中逾半數為香港居民。此次因為新冠疫情,封關日久,經濟和居民生活亦大受影響。
第一是調查取證方面的刑事司法協助,例如相互間犯罪情報交流、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調查取證、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凍結或扣押財產等。
○○年六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部關於加強對內地公安機關赴港澳調查取證工作管理的通知》,以加強對內地公安機關赴港澳調查取證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規範請求港澳警方協查案件的辦理程序;同年與香港警方建立了定期會晤制度。根據《端傳媒》一六年一月八日的報道,早在○○年八月,粵港澳就開始舉辦三地刑偵主管定期會議,一年後三方明確建立刑偵對口部門直接聯絡機制。
目前,根據廣東商學院馬進保教授○二年發表的《中國區際偵查合作若干問題研究》,香港與內地各自依照法律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並可以請求對方協助調查的案件主要是:「貪污犯罪,賄賂犯罪,偷稅、漏稅、騙稅等涉稅犯罪,挪用公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犯罪,隱瞞境外資產犯罪,假冒商標犯罪,侵佔公司資產犯罪,私拆郵件竊取財物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職守犯罪,與貪污賄賂有牽連的走私犯罪和詐騙犯罪以及雙方特別請求協助調查的其他有關罪案。」
在具體執行方面,筆者以「跨境犯罪」為關鍵詞,查閱一五至二○慧科新聞(WiseNews)電子剪報數據庫中一千一百三十四篇發表於香港與內地媒體上的新聞後發現,絕大多數被媒體報道的案例都是內地警方協助香港警方在內地展開調查或者追繳、移交贓款贓物,極少報道香港警察配合內地警方展開協查的案例。比如○○年香港曾發生一宗重大貨櫃盜竊案件,由於案件涉及的集團成員來自陸、港兩地,港警方得到廣州公安局情報和執法方面的大力協助,後者於當年九月在增城及黃埔成功扣查一批可疑貨櫃後,於當年十二月,將八十九個被盜貨櫃交還給香港警方。近期的案例有一五年的羅君兒綁架案,香港警方在內地警方協助下,陸續尋回二千八百萬贖金,只損失綁匪逃亡所花費的十一萬元。羅案可謂雙方合作實現最大限度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的成功典範。
相比較之下,根據許細燕、劉紹新○五年發表在學術期刊《犯罪研究》上的論文《試論涉及香港地區刑事案件的警務協作》,內地警方請求香港警方協助凍結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房產與銀行資金、扣劃銀行存款的行為,均被界定為「提出非法請求」,內地警方被嚴令禁止作出類似請求。同時,根據《端傳媒》的報道,香港政府下發給香港各執法單位的內部指引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香港各方向內地警方移交由香港警方提取的案件證據材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報經保安局、律政司批准。
第二方面是移交逃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協助。雖然香港與內地並未正式簽訂任何逃犯移交協議,但是依據粵港兩地警務合作機制,內地警方積極配合香港警方打擊犯罪,自○○年至一九年四月,廣東公安機關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緝犯共一百八十四名。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香港向內地移交逃犯方面,至今一直保持着「零移交」的格局。這種內地單向移交逃犯到香港的情況,在筆者搜索到的一千一百三十四篇媒體報道當中,亦可見一斑。比如一九年四月九日《大公報》報道的一八年七月香港尖沙嘴發生的搶劫珠寶表行案件。同年八月,在公安部指揮下,廣東公安機關全力配合香港警方,閃電偵破該搶劫案,並於案發後僅一個月,就在深圳皇崗口岸向香港警方移交了搶劫犯罪嫌疑人。另有一九年七月香港元朗發生的謀殺案,一名十七歲青年死亡,疑兇潛逃回內地。香港警方其後向公安部、廣東省公安廳及深圳市公安局要求協助,疑兇在內地落網後同樣迅速被移交給香港警方。
由此可見,在現有的《基本法》框架之下,即使香港與內地之間仍未建立起跨境刑事司法的明確協議,但是在目前法律和制度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在刑事司法實務方面的合作已非常密切。問題在於,目前的協作呈現出內地司法系統單向配合香港司法系統的局面。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很多,包括兩地在法律體系(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價值理念與刑事司法政策方面存在較大分歧,以及由於內地司法體系尚處於不斷發展的階段,導致香港對內地司法體系信任不足等。
然而,從保障兩地受害人權益、實現社會公義的角度出發,筆者仍然建議兩地司法系統: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借鑑香港與其他國家及地區跨境刑事司法協作的先例,探索構建適合於香港與內地的、更有效打擊犯罪(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的跨境刑事司法協作機制。
張韵然(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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