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倡暴動案「縮龍」 案情輕可交裁判法院

2020-01-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風波持續至今已踏入第七個月並已衍生多不勝數的法庭案件,有關暴動等案件大大加重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負擔。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已表示司法機構正考慮延長開庭時間,以迅速處理這些案件,近日更有法院晚上八時突然開庭處理案件的情況。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嚴重控罪的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需時,但鮮為人知的是裁判法院亦有權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刑罰為判監五年的暴動案,故提倡律政司應考慮把案情較輕微的暴動案,安排在裁判法院處理,以讓案件能盡早進行審訊。

江樂士對於律政司只控攜有汽油彈的示威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倍感愕然,皆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最高刑罰僅為三年監禁,他認為律政司日後面對汽油彈案時,應控以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的「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正如律政司不滿近期侮辱國旗罪的判刑過低,大可考慮到示威者在損毀國旗前須從政府建築物「盜取」國旗,又或是使用已被盜的國旗,故強烈建議律政司除了控以「侮辱國旗罪」,更應加控如「盜竊罪」等罪,來確保一旦罪成有更具阻嚇性的刑罰。

據悉,涉及反修例的示威案件,警方先後拘捕七千一百四十五人,其中已有一千一百零四宗個案提出檢控,而涉案的被告陸續在法庭認罪,民眾爭相質疑法官或裁判官會否因政治立場而偏頗判刑,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強調,法官擁有判刑自由及酌情權,不同的法官在處理不同的案件時,自然會考慮其不同的背景及案情,進而作出不同的判刑。這些「不同」合理又合法,並非像網上輿論所指「法官持有政治偏見或作出不專業的法律判斷」。如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時,唯一「加刑」方案只能考慮向上訴庭申請刑罰覆核,等待上訴庭裁定近期嚴重或猖獗案件須否提高刑罰至監禁來達到阻嚇作用。

近期惹來熱議的侮辱國旗罪成個案中,被告羅敏聰僅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曾指香港對侮辱國旗案「沒有量刑指引」,令民眾對於判刑輕重倍感疑惑,又批評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侮辱國旗罪亦只被判囚兩個月,故衍生裁判官是否偏袒示威者而輕判的質疑。

然而,江接受本報訪問時解釋指,「量刑指引」只能由上訴庭所頒布,裁判法院案件的作用只是「僅供參考」,裁判官如認為案例沒有幫助時,有權不考慮裁判法院的同罪案件,由於古思堯數次侮辱國旗的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可見指控裁判官沒有依據古思堯案例而判被告監禁的說法並不成立。他稱,雖然社會服務令明顯不比判囚重刑,但裁判官所判處的社會服務令已屬二百至二百四十小時的最高刑罰,故仍可大幅削減被告的自由。

江樂士指,並非每條控罪均有「量刑指引」,更何況因政治動機而犯案從來不是減刑因素,如控辯其中一方不滿裁判官所作之判刑,便應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上述的侮辱國旗案正正因律政司不滿判刑過低而提出上訴,其覆核申請將於三月四日於上訴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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