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證券法 精簡發行條件

2019-12-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今次修改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他表示,修訂後的證券法,將發行股票應該「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

程合紅表示,修改的證券法新增一條授權國務院對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是考慮到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註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強調註冊制的推進將分步到位。

他指出,是次亦有修訂證券發行程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負責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基礎上,取消發審委制度,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程合紅表示,證券發行的訊息披露,增加了規定發行人遞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需要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資料,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

他又稱,披露人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訊息,如果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至10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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