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勝訴 歐盟以外毋須守「被遺忘權」
2019-09-25 00:00
歐洲法院二〇一四年五月裁定認可「被遺忘權」,允許人民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向Google等搜尋引擎業者要求移除特定搜尋結果。當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若有人認為搜尋結果中的訊息「不足夠、不相干或已過時」,有權要求把這些訊息刪除。若搜尋引擎公司拒絕,他們可請求法院或資料保護當局介入處理。例如一名西班牙男子不滿Google把他無力繳付債務,而被逼拍賣房子的訊息放在搜索結果中,聲稱那筆債務已經還清。他向Google提出要求後,Google在搜尋結果中必須把這項資料移除。
今次法國政府對Google的案件,則測試歐洲法律約束力是否能延伸到歐洲以外。歐洲法院昨日指出,目前根據歐盟法律,搜索引擎業者並沒有義務要在所有版本的搜尋引擎執行這類搜尋結果移除行動,「然而,歐盟法律要求搜尋引擎業者,要在所有歐盟會員國相對應的搜尋引擎版本上,執行這類的搜尋結果移除行動」。
這宗案件源於法國資訊與自由全國委員會(CNIL)於二〇一六年對Google罰款十萬歐羅,理由是Google在受理所謂「被遺忘權」要求時,拒絕全球性地移除網上搜尋結果中的敏感資訊。對此,Google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後者便向歐洲法院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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