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地方執法惹爭議 警:無手令亦可搜查

2019-08-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示威遊行爆發連場警民衝突,其間警方曾在未獲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商場等私人地方執法引起爭議,警方昨日與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開會並發信指,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人士進入或置身某地方,即使未獲手令,警務人員亦可自由出入該處並進行搜查,若任何人阻擋或襲擊警方皆屬違法。

警方於信件內稱,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警隊條例》第五十(三)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處,警員提出要求時,居民或管理處職員須容許他們自由進入以便搜查。警方續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該處外部或內部任何地方的門或窗均屬合法。

警方稱,若警務人員在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為了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警方續稱,任何人妨礙警務人員根據有關法例執行職務,不論襲擊或抗拒警務人員,或協助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等行為,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就警方的信件,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不少會員公司均提出多項問題,包括前線員工兩難的局面等,如果開門給警察進入或會遭解僱,惟不開門又可能干犯罪行,因此希望從不同角度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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