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旺藐視法庭 刑期上訴押後裁決

2019-04-0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二〇一四年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阻礙執達主任清場,事後因刑事裁定藐視法庭被判囚三個月。黃之鋒昨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上訴,其大律師強調黃之鋒並非扮演領導角色,法庭不應因為他活躍於社運而重判他,合適刑期應為緩刑或短期監禁。律政司反駁指,黃之鋒有份鼓動示威者,法庭應予以較重刑罰。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黃之鋒入獄六日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昨指出,原審法官形容黃之鋒以擴音器質問執達主任的身分和權力,是「挑戰」對方,但挑戰一詞只是籠統講法。事實上,黃之鋒只是想確認執達主任身分。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身穿制服、手持法庭命令的執達主任明顯是要清場,但逗留現場的群眾仍向執達主任質問「人是否障礙物」。駱應淦承認,黃之鋒當時未必需要「開咪」,但黃之鋒妨礙清場的行為並非最壞的案例。他或非真心願意公開與執達主任對質,而只是想「順應民意」。

駱應淦續指,黃之鋒在示威中角色較顯著,不代表他積極妨礙清場,法庭不能因他社運人士的身分而懲罰他。另外,黃之鋒被捕時年僅十八歲,法庭應參照終審法院案例,改判黃之鋒緩刑,或減刑至讓他即時獲釋。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黃之鋒「開咪」激起現場群眾情緒,令現場對立氣氛更緊張,幸好未釀成暴力衝突。即使黃之鋒並非策劃者,他確有份妨礙執達主任清場,無可避免要接受較重刑罰。

對於黃之鋒犯案時的年紀,陳政龍認為在同類案件中,主審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就被告年齡賦予多少比重。

法官潘兆初質疑,原審法官並無就此點賦予任何比重,亦無解釋原因。陳政龍承認原審法官在判詞中對此隻字不提,但他必然已在宣判前考慮過大律師就此方面的陳辭。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一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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