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要求移交逃犯 李家超:須部委提出
2019-03-31 00:00
《二〇一九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建議容許本港向包括內地、台灣等任何未簽訂長期引渡協議的地方,以單次個案形式移交逃犯,涵蓋罪行由四十六項減至三十七項。
李家超昨出席電台節目時強調,修例建議並非為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設計,不過,香港曾與內地當局就修例後的移交逃犯安排溝通,目前內地與其他國家處理移交逃犯時,會先經司法部、法院、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再由外交部提出要求,屬高層次提出,政府內部亦有監察審核系統作制衡。他說,在「一國兩制」下,內地當局將採用「歸口管理」,會由部級部門向香港提出移交逃犯要求:「初步他們(內地當局)覺得是『歸口管理』。『歸口』的意思是,他不會接受地方的(移交逃犯要求),全部都要提升、『歸口』到相信是部委來提出。」
他又指,傳媒作為第四權,會報道審理移交逃犯聆訊和涉案者的抗辯理由,具透明度:「如果你想像一件這樣的移交很轟動,法庭是公開聆訊,所以(市民)不會不知道。一公開聆訊的時候,傳媒就會廣泛報道,陽光之下,制度怎做、抗辯怎做諸如此類,這是很透明的。」他說,內地很重視香港提出的意見,強調修例後將嚴謹進行移交逃犯程序,與絕大部分普通法國家做法一致,而且香港現時仍與內地商討長期移交協定,若成事會交予立法會審議,這次修例不應與長期協議混為一談。
修例建議亦規定政治犯,或被包裝成觸犯其他罪行的政治異見人士等不會作移交,除了法院,律政司亦會作「第一個把關」,確保同時可全權決定是否同意移交要求。他透露,由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或地區提出的逃犯移交請求,過往律政司至少拒絕八宗;有長期協議的國家及地區中,亦有七宗個案因證據不足或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被律政司拒諸門外,另有一宗個案因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疑犯獲釋。
對於台灣陸委會尚未接受港方修例建議安排,李家超表示,政府只能控制自身範圍的事,相信香港和台灣可基於互相尊重原則商討。他強調即使當局已收到台方的要求,本港現時無法律基礎處理,只有修例獲通過,兩地即可簽署協議並進行移交,確保疑犯受到法律制裁。
李家超說,警方去年三月已拘捕涉案疑犯,由於只能控告疑犯處理贓物和洗黑錢罪,「相信刑期不會長」,擔心疑犯未來可能隨時獲釋,故有必要盡快提交草案,並期望立法會盡快通過,以讓疑犯重獲自由前可得以移交。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出席活動後強調,移交逃犯過程有律政司、法院和特首把關,其中法院設有人身保護令、司法覆核等關卡,條例草案亦加設兩個關卡,包括只會處理可於本港處三年以上監禁的罪行,以及剔除九項罪行,連同條文原本列明不作移交的情況,認為法例的底線明確,市民毋須作不必要的憂慮,又指保安局和律政司會繼續聆聽意見,呼籲公眾不要戴上有色眼鏡,和以陰謀論角度看待修例建議,應以務實角度和整體大局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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