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改七處 規範行政人員泄密
2019-03-15 00:00
對於《外商投資法》草案,中國人大新聞發言人張業遂表示,「針對外國投資者普遍關心的徵收和補償、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轉讓等問題,草案都作出明確的保護規定。」中國歐盟商會在官網發表聲明稱,草案條款寬泛,語言模糊,諸多條文比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更像是方針政策。
《新京報》報道,《外商投資法》草案擬作七處改動。修改一: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第十六條修改後,增加了「提供的服務」敘述,讓外企的有型產品和無形服務都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修改二:體現行政上放權。第十九條第一款擬修改文字,增加了「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敘述。
修改三:強化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文字將原本「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改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四: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商業秘密。草案擬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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