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業主欠辣稅 罰款貴過間屋

2019-02-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稅務局一周內兩度「出招」,入稟高等法院向拖欠買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買家追討欠稅和十倍罰款。繼有女藥劑師被律政司入稟追討約七百二十萬元,再有兩姊妹買入何文田一個住宅單位後因拖欠六年買家印花稅(簡稱BSD),被追討五百六十一萬元。有執業律師相信,買家印花稅於一四年實施前,或有本地買家因遺漏填表或收不到信函等原因,多年來不知道欠稅,直至入稟追債的六年期限屆滿,傳媒報道稅局「出招」才驚覺被控。

被告分別為徐若婷和徐秋虹,入稟狀列出兩個地址,分別是涉事何文田太平道五號華欣閣單位,及天水圍天頌苑頌水閣一個單位。據了解,被告為二、三十歲的兩姊妹,天頌苑單位實為兩人母親寓所。兩人收入不多,一三年借錢買入涉事單位後因失業而無力還債。

據土地註冊處資料,兩名被告於一三年一月十七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三百四十萬元聯名購入涉事何文田單位。兩人其後多次以單位進行按揭、「二按」以至「三按」,直至一五年九月「二按」予一間財務公司後,因未能還款令單位被強制出售。財務公司於前年五月沽出單位,作價四百一十萬元。按照銀行估價,該單位現值五百三十六萬元。

根據入稟狀,由於兩名被告無作法定聲明,確認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以自己身分行事,亦無向稅局申請豁交稅,他們須支付樓價百分之十五的買家印花稅,即五十一萬元。根據一四年刊憲的《印花稅(修訂)條例》,兩人須於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交印花稅,但兩人於期限後仍未交稅。印花稅署署長於前年二月、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三度要求兩人交稅,但兩人仍無採取任何行動。

律政司早前已入稟向註冊藥劑師王浠萓(前稱王家欣),追討北角健威花園一個單位的買家印花稅連十倍罰款,總額約七百二十萬元,原因同樣是未有作法定聲明。執業律師黃國桐指,《時效條例》規定所有錢債必須於六年內追討,但六年前買家印花稅尚未正式實施,當時的買家即使是永久性居民,也可能因漏交表格等原因被徵收買家印花稅。直至六年期限屆滿逼使稅局入稟,買家才知悉欠稅。

黃國桐續指,此等買家可在庭上以收不到交稅通知作抗辯理由:「你(稅局)知道我個地址(寄信)畀我,但我唔喺香港,我買咗層樓,我唔一定收到封信。我唔知道(欠稅)嘅話,你點可以罰我啫?」他相信買家印花稅正式實施前,不少人不知悉要作法定聲明:「好多人都係一世人買一次樓,我無填嗰張表,我唔知(欠稅)㗎!」

買家六年後才驚覺被追討過百萬元,是否須全額支付才可平息事件?黃國桐指稅局入稟或因未能聯絡買家所致,買家得悉欠稅後可與稅局協議,即使稅局已入稟追討,買家也未必要承擔十倍罰款。買家若主動接觸稅局並達成協議, 可了結官司。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九條,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如未在該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前加蓋印花,須繳付罰款。若住宅買家於繳交印花稅期限後一個月內補交,須繳交二倍罰款。若逾時超過一個月但不足兩個月,須繳付四倍罰款。若超過兩個月,買家須繳交最高的十倍罰款。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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