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嚴打非法買賣外匯
2019-02-10 00:00(星島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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