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完善股票質押回購制
2019-01-20 00:00
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優化違約合約展期安排,明確融入方違約且確需延期以紓解融入方信用風險時,若累計回購期限已滿或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緩解融入方還款壓力。
二是對用於紓解質押風險的新增股票質押回購作出特別安排,對於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於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可不適用現行業務辦法中,關於單一融出方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資管計畫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票質押回購限制及質押率上限等條款,以放寬新增融資條件的方式緩解融入方流動性壓力。同時通知要求會員,應當審慎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持續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管理。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各方積極參與化解上市公司特別是民營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風險,是次通知的發布是為紓解股票質押困境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支持相關各方紓困措施落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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