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郑若骅指香港没有刑事追溯期 社会建议不能处理台湾杀人案

2019-05-07 16:17

郑若骅提3点反驳社会建议不可行。
郑若骅提3点反驳社会建议不可行。

政府下午召开《逃犯条例》记者会回应社会意见,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提出3个修例方向以及3点不能按社会诉求修例的原因。

郑表示,修例3个方向包括:移交逃犯由立法会审议方式改成行政长官签署证明书、《逃犯条例》中46项罪行改成37项,并设3年刑期、以及将条例适用于全球各地。

郑又回应社会反对修例,建议只针对台湾杀人案,可透过修改刑事司法管辖权、港人港审等方式处理,指出这些建议不能达到处理杀人案的目的。其一、香港行使普通法,刑事司法管辖权遵从属地原则,即一般或全部罪行发生在香港境内才能执法。因此,处理域外案件有实际操作问题,包括取证、提供证据等。

再者,即使通过《逃犯条例》修订,仍未能处理杀人案。因为修例令外地行为变成香港法律刑事罪行,而且法例生效后的罪行才能引用此法处理。承接此点,有建议指在修例中加入处理刑法追溯期,是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第1款所列明:刑事或刑法没有追溯期。

即使有建议指可引用《法案》第12条第2款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的例外刑事犯罪情况,包括种族灭绝、战争、反人类、反和平等,对今次谋杀罪也不成立,故不能用此建议处理。

郑若骅又回应「港人港审」的建议不可行,重申香港没有刑事追溯力,而且修例生效后发生的罪行才能执法,不能处理杀人案。郑又指,社会的建议比起修改1、2个罪行更广泛,将现行《逃犯条例》中46项罪行全部转成港人港审,对本地现行制度、属地原则有根本性改变,不能轻率采纳。

郑又强调,实际操作上有取证、检控时期、检控人员所需遵从的规则等也需要审视,故港人港审不是可行建议。现时保安局提议的才是可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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