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刊宪 张建宗:续聆听意见
2019-03-30 07:37
政府昨日就《逃犯条例》修订条例草案正式刊宪,订明可以进行「特别移交安排」,罪行须属可判处三年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涵盖的罪行限于三十七项现时适用于一般性质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九项涉及商业活动罪行。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引述政务司司长张建宗指,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律政司人员会继续聆听及分析各持份者意见,在立法会审议法案期间,有关官员会继续聆听及考虑各方意见,以完善法案。
条例草案订明,政府可透过特别移交逃犯安排,移交逃犯至内地等没有与香港签订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所涵盖的罪行限于三十七项现时适用于一般性质移交安排的罪行,剔除九项个人及商业罪行,与该九项罪行有关的管有或清洗所获的利益、阻止逮捕或检控、串谋,以及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亦会豁免被移交。草案亦建议,若要循特别移交安排移交逃犯,涉事人所触及的罪行必须可在香港循公诉程序审讯及判处监禁三年或以上。
剔除九商业活动罪行
草案未有应商界建议,订明只有当地最高司法机关才可提出有关移交逃犯申请,不过则建议于现时《逃犯条例》第二十三条「证据的可接纳性」新增第2A项,订明「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来是按有关订明安排所定的方式而签署、核证、盖印或其他方式认证的即须当作已妥为认证」。草案同时建议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废除条文不适用中国的规定。
张建宗昨日出席一个活动后表示,今次对《逃犯条例》作出建议的修订,已充分回应本港商界提出的忧虑,「是一个务实、可行的做法,平衡各方面的考虑」,政府就今次修例已作广泛、深入的谘询,聆听各方意见,亦乐意与商会和有关团体沟通,「他们的忧虑我们都会回应」,又指政府有一连串的机制确保在非常严谨的情况下才能引渡逃犯,包括死刑、政治犯等绝对不会考虑引渡,香港有很清晰的上诉机制,司法独立被公认是亚洲第一,全球第八,希望大家对法院有信心,认为大家毋须忧虑。
死刑政治犯绝不引渡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在会议上表示,已向张建宗反映议员对《逃犯条例》修订的关注,她引述张建宗说,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律政司人员会继续聆听及分析各持份者意见,当局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后,以及在审议法案期间,有关官员会继续聆听及考虑各方意见,以完善法案。
民主党议员涂谨申表示,内地实行「属人管辖权」的概念,修例通过后,被中国政府视为中国公民的人,包括台湾人、香港人、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人或是曾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触犯内地法律,途经或者进入香港时,都有可能被引渡回内地接受审讯。
原文刊于《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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