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院法官裁定律政司承担黄英豪大部份讼费

2019-01-08 17:40

法院早前裁定黄英豪涉贿赂代理人罪名不成立。资料图片
法院早前裁定黄英豪涉贿赂代理人罪名不成立。资料图片

全国政协委员兼香港资源控股前主席黄英豪,涉于2009年贿赂时任海域化工副主席兼执行董事许浩明,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审,去年初在区域法院获裁定罪名不成立。黄英豪去年10月向法庭申请讼费,但律政司一方反对部份在高等法院聆讯的讼费申请。区院法官今午颁布裁决,下令律政司承担黄英豪大部份讼费,包括高院聆讯的讼费。
惟法官认为,本案并非复杂至需动员3名大律师应战,遂拒绝黄英豪要求律政司承担其3名大律师讼费的申请,法庭只会向黄批出2名大律师的讼费证书。
黄英豪原与徐传顺及公司前董事尹应能同被列为被告,惟控方于预审时撤销针对3人的串谋行贿控罪,徐、尹2人即时获释。案件在高院排期审讯时,高院法官认为本案牵涉的公司法争议繁多而复杂,不适宜由陪审团审理,遂将案发还至区院审讯。
记者 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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