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斥乡议局贪得无厌 李柱铭:应以基本法40条原意判断合法意思
2018-12-07 17:45
丁权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续审。申请方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回应政府和乡议局陈辞时强调,法庭应以《基本法》第40条字面上表达的立法原意,判断丁权是否符合「合法」的意思。他又指本案反映了政府与乡议局对丁权看法不一致,前者认为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请建屋,后者却认为原居民可一生获得一幢丁屋,显示后者贪得无厌。与讼各方完成陈辞,法官押后颁布裁决。
李柱铭引述庄丰源案的终审判决指,法庭应按《基本法》条文的用字及其背景和目的解读,而非单单确定立法者原意。政府和乡议局早前指,第40条中「合法」一词应指「传统上受保障」的权利,李柱铭批评解释牵强,不符同一章其他《基本法》条文的涵义。
李柱铭批评,不论是殖民地政府或特区政府,均逃避处理丁权问题。他形容政府「顺得哥情失嫂意」,每年声称检讨却从无达致任何结论。李柱铭又套用英国文学作品《孤雏泪》主角的名言指,乡议局甚么时候都「想要多些」。
李柱铭引述专家报告重申,新界土地政策的变迁自殖民地时期以来,都是由政治因素驱使。政府委聘的测量师量度新界土地时,往往遭新界原居民滋扰和反抗,逼使殖民地政府不得不以私人协约的批地方式,取代公开拍卖。即使政府于二战后重新拍卖新界土地,也只对当地原居民闭门拍卖,并对他们徵收相等于新九龙土地10分1至15分1的差饷。
另外,李柱铭指申请方经考虑后,将撤回针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申索,即要求法庭裁定殖民地政府于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的决定违宪,但将继续要求法庭裁定地政总署于1991年及以后,按丁屋政策批出建屋牌照的决定违宪。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539
更新时间: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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