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李柱铭反驳 丁屋政策不符《基本法》第40条
2018-12-04 14:31
丁权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续审。申请方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指,丁屋政策歧视新界妇女和非原居民,不符合《基本法》第40条的定义,《基本法》草委无理由以该条文保护违宪政策。他形容丁权是合法传统的论点是「传说」,又引述专家指清朝的新界民间土地习俗本身不符《大清律例》,但清政府无严格执法,不会使民间规例合法。
政府及乡议局的书面陈辞指,《基本法》草委于草拟阶段明显已听取丁屋政策的正反意见,草委在第40条中特别指明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而第25条仅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性原则。若法庭裁定丁权属传统权益,则不管政策是否违反其他条文,丁权仍受第40条保障。
李柱铭反驳指,政府一方错误假设《基本法》草委草拟第40条时,必然已听取并拒绝丁屋政策歧视妇女和非原居民的意见,并刻意容许该条文与第25条并存。法庭应审视丁屋政策是否符合条文中「新界」、「原居民」、「合法」和「传统」的含意,而非自行从《基本法》条文演绎草委的立法原意。李柱铭认为,丁屋政策不符上述任何条件。
李柱铭续指,第40条与第25条和第39条有关平等和人权的条文,并列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他反问,草委怎会在同章节宣称「人人平等」和「特权阶级平等」?若政府确有意透过丁屋政策团结新界原居民,早应察觉政策有歧视成分,并修订至符合国际标准,但政府并无这样做。
李柱铭又强调,任何政策均可受司法覆核挑战,人大常委会以往并无宣告丁屋政策违宪,不代表政策可被视为合宪。
控辩双方的历史专家争议丁权是否可追溯至清朝,其中政府方专家夏思义(Patrick Hase)指,在清朝时期的新界村落中,村民建屋须先得长老批准。李柱铭引述原告方专家张瑞威反驳,长老核准建屋的习惯不符《大清律例》,只是清政府并无执法,但不表示习俗合法。
李柱铭又举例指,清朝时期的新界乡村有「养老费」的传统,家庭分房时会预留一笔款项予同房的长者。长者逝世后一般由儿子将剩下的养老费平均分配,但未婚女儿同可获分配,以作生活费和嫁妆用,可见新界乡村传统并非必然「重男轻女」。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2:20
更新时间: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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