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案】时任指挥官称警方宣布添美道为非法集会后 翌日发反对通知书

2018-11-26 14:27

在2014年历时79日的「占领中环运动」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9人同被控串谋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等6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第5天审讯,控方开始传召证人,当时批核公开集会通知书的指挥官今早出庭作供。

时任湾仔区副指挥官,现任港岛总区高级警司谢明扬于2014年负责批核湾仔分区公开集会申请书及意向通知书。谢指出法例规定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到任何一间警署,如果公众集会地点在湾仔分区,谢便会有其他警署转交收到申请,然后作出考虑并处理申请,会发出「反对通知书」或者「不反对通知书」的文件,并会把申请书及通知书影印及存档。谢指由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11日曾为湾仔分区夏悫道至分域码头街的公众集会申请曾经签发15份不反对通知书,而所有集会位置都不在分域码头街及夏悫道。而即使警方不批准该公开集会,法律上须在集会举行48小时前作出不批准通知书,亦需列出反对其集会的原因。

谢被辩方律师盘问时表示他于2014年9月28日当值时,并没有任何人谘询他湾仔分区封锁计划实施情况,而他也是看到网上即时新闻才知道夏悫道红十字会总部至政府总部路段被封锁,而封锁决定由警察总部作出,故谢毫不知情。

时任中区助理分区指挥官,现为将退休的九龙城区副指挥官黄基伟出庭作供称,黄于2014年主要负责处理中区举行公众集会的意向通知书,会考虑通知书内所指名集会的时间、地点、条件及要求等,亦会平衡集会能否让主办单位表达其言论及集会自由等权利,才作出反对或不反对集会的决定。黄指黎汶洛先生曾代表学民思潮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集会,地点均在添美道附近,包括添美道西面近政府总部,近立法会,近夏悫道等3段行人路,当时其申请少于集会7天前发出,申请书内亦有写出迟交申请书的原因,黄最后于2014年9月24日代表警务处处长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批准时间为早上9时至晚上10时。黄称从未为添美道行车路部分批出任何不反对通知书。

公民党黄晙亦申请2014年9月26日集会,地点为添马公园露天剧场,中西区海滨长廊中环地段及立法会示威区共3个地方,而警方于2014年9月25日收到电邮通知,指地点将变更至添美道东面行人路由中信大厦至香港电灯公司变压站的地段。公民党黄晙又向警方交出2014年9月27日全日集会通知书,地点为添美道东面行人路,添美道西面行人路及夏悫道北面行人路。指挥官黄基伟亦代表警务处处长发出上述两天集会的不反对通知书,黄指通知书内所写的地点不包括添美道东面及西面的行车路。

指挥官黄基伟于2014年9月26日下午5时到天马到现场指挥警察同僚,黄指当时有讲者发表言论,人群越来越多,当时为了保障集结人士的安全,决定封锁添美道,即在夏悫道东行线的车辆不能右转到添美道。直至9月26日晚上10时,有人在台上呼吁民众冲入东翼前地,指挥官黄基伟指派同僚尽量防止示威者进入东翼前地,但大群民众使用武力冲击并推撞保安人员,又有示威者试图攀过四米高的铁栏以进入东翼前地,而离开的人数不多,故留守至翌日早上等待同事接更。

指挥官黄基伟忆述公民党黄晙于2014年9月27日递交2014年9月28日在添美道一带的公众集会申请,时间为凌晨至晚上23时59分,指挥官黄基伟表示由于警方于2014年9月27日已宣布添美道一带集会为非法集会,而当时有大批民众聚集于行人路及行车路,考虑当时情况、公众安全及公众秩序后认为再批准集会是极不适当,故于2014年9月28日早上代表警务处处长发出反对通知书。

代表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的关文渭大律师盘问时指出,朱耀明曾经代表亲手把集会意向通知书交到旺角警署,而该通知书列明集会地点为遮打道行人专用区,集会主题为普选,集会目的是引起公众关注政改问题,估计人数为5000至5万人,出席的演讲者包括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及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等。指挥官黄基伟即表示没有印象,需要查看记录才知道。

代表陈淑庄的资深大律师王正宇在盘问时指出,在法律上公众举行集会时不需要作出任何申请,只需要通知警务处处长集会的时间及地点等资料,正因不需要申请故亦不需要警方批准公众集会。指挥官黄基伟同意,并指民众通知警方集会详情后,如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需要列出反对原因及理由,如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亦可施加条件。

资深大律师王正宇质疑指挥官黄基伟没有权力反对集会并认为该公众集会不适合举办,《公安条例》 ( 第 245 章 )第9条警务处处长禁止举行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的权力中列明,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举行任何公众集会。

而于《公安条例》 ( 第 245 章 )指出,警务处处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理由对集会/游行施加条件。如处长决定施加条件,他将会以书面方式通知主办者有关条件及所持理由。指挥官黄基伟表示如果可以施加条件,便不会发出禁止集会通知书,但当时不可能施加条件便令集会顺利进行,以普通常识思考现场大批民众占据马路,警方不能只以条件的方式去继续让集会进行。

案件下午再续。

本案9名被告分别为戴耀廷(54岁)、陈健民(59岁)、朱耀明(74岁)、陈淑庄(47岁)、邵家臻(49岁)、张秀贤(24岁)、锺耀华(25岁)、黄浩铭(30岁)、李永达(62岁)。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1:46
更新时间:14:27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