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房策】「丈夫与丈夫」关系不乎申公屋定义 男同志提覆核
2018-11-23 16:30
房委会遭一对香港已婚男同志入禀司法覆核,指该对恋人合符入息限额审查等公屋申请条件,但「夫夫」不在可申请资格范围之内最终申请被拒,怀疑房委会决定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
其中一名男同志要求房委会撤回有关决定,批准2人以同志伴侣身分申请公屋,并挑战房委会现时拒绝同性已婚伴侣申请公屋的制度。
申请人INFINGER NICK与其丈夫本年1月在加拿大注册结婚,二人皆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本年3月9日两人透过律师向房委会以一般家庭的名义申请公屋,申请信中写上两名男申请者为对方的丈夫,两人均没有持有任何物业,家庭每月入息亦低于17350元,总资产亦低于限额水平333000元,理应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信上又提到INFINGER曾于2012年10月改名到现有称呼。6日后房委会回函指申请获批。
岂料本年6月中房委会再去信申请人,指其房委会需额外时间考虑两人公屋申请。最终9月7日已婚男同志伴侣收到房委会的拒绝信,信中称其拒绝理由是以一般家庭名义申请公屋之两名申请者的关系需为「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或「祖父母与孙儿」,故此不接纳「丈夫与丈夫」的申请。
入禀状续指,房委会拒绝2位同性已婚伴侣申请公屋之决定违宪或违法,决定中涉及歧视个别申请人的性取向,与《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香港人权法案》相违。
房委会2001年6月曾向民政事务局提出一份指引,研究性取向歧视与房屋政策之间的影响。文件中提到因同性婚姻伴侣不能提供具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基于此原则下没法有效显示同性伴侣的已婚关系,遂不能以一般家庭资格申请公屋。指引中又表示房屋政策是与香港的婚姻政策一致地不承认同性婚姻。申请人认为性取向导致待遇不同实属不公。
申请人认为基于人人平等之原则下,政府应守护所有由2名同性缔结的家庭,视之与由2名异性结合的家庭为平等。
法庭记者:萧文轩
建立时间:1539
更新时间: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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