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他人信用卡户口支付宝购物骗逾4万元 商人判监12个月兼赔偿损失

2018-11-21 11:30

商人于去年11月于支付宝开户,再3度以他人的信用卡户口购物,合共骗取支付宝香港有限公司逾4万港元。被告38岁黄伟聪早前承认3项欺诈罪,案件今早于观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仲强指案情严重,影响香港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就3项控罪判处被告入狱合共12个月,并须赔偿受害人所损失金额。

被告于2017年11月以两人名义于支付宝开户,再盗用另外3人分别于滙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分别支付584元、13,004元和31,613元,令支付宝香港有限公司蒙受损失。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犯案前一向品格端正、循规蹈矩,只因一时贪心才犯案,而案发后亦坦白认罪,已作深刻反省。

辩方另呈上被告太太的求情信,并指被告育有两名正就读中学的孩子,是家中经济支柱,被告作为一名尽量的丈夫和父亲,亦希望可尽力照顾家庭,而被告亦愿意全数赔偿受害人损失,另外,被告亦正在制作有关学校管理的软件系统,希望可尽快完成制作。辩方又指,被告之前未有律师代表,不清楚有监禁以外的选择,故希望法庭索取感化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以从轻处理,被裁判官驳回。

裁判官考虑案情及被告太太求情信后,指案情严重,影响了香港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裁判官以9个月为量刑起点,就3项控罪判处合共12个月刑期,并著被告全数赔偿受害人,当中1万元于担保金中扣除。

法庭记者:黄佳鑫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