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就政改广告申请司法覆核遭驳 官指合乎公众利益

2018-11-09 17:38

质疑政改广告不受《广播条例》规管,市民申请司法覆核遭驳回。资料图片
质疑政改广告不受《广播条例》规管,市民申请司法覆核遭驳回。资料图片

港府于2015年透过电视及电台播放「2017一定要得!」政改广告,宣传在人大常委会框架下的特首普选方案。有市民质疑政府不受《广播条例》规管,可在电视及电台播放政治广告,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遂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官今午颁布裁决,裁定政府透过上述媒介播放政改广告,可增加公共行政的透明度与一致性,做法合乎公众利益,遂驳回申请。

申请人张德荣指,人大常委会前年颁布「八三一」决定后,公众对政改反应两极化。政府推出宣传片,明显带政治目的,企图在立法会表决前影响舆论。张今午未有到庭领取书面裁决。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指,虽然今次裁决只是学术讨论,不能改变通讯事务管理局及政府新闻处播放2017政改广告的决定,但本案争议涉及两个政府部门政策的合宪性,类似争议或于日后再次发生,特别是立法会于2015年否决了政改方案,他日政府很可能再推另一方案,故趁本案处理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属合适。

政府新闻处一方指,政府于回归前采纳广播事务检讨委员会建议,任何政府宣传片(Announcemen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简称API)必须符合3项条件中的1项,即(一)播放相关信息符合公众利益;(二)该等信息与公众关注议题相关,如公众健康与安全、社会福利、法律责任等;(三)该等信息直接与某政府政策或运作目标相关。

区官同意政府新闻处指,「API」一词中的「公众利益」同时包含政府能有效而广泛地宣传政府政策和运作目标。申请方援引英国通讯管理局的定义,解释何谓「公共服务宣传」(public service advertising),但区官认为「API」一词的涵义更广,而政府作为电视与电台发牌者,规定持牌人须播放政府宣传片,故法庭须按照政府拟定的方式解读「API」一词。

就本案而言,区官认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运作目标是透过「政改五步曲」实现政改,故倡议政府特首选举改革方案的2017政改广告符合上述政府宣传片的第(三)项条件。区官坦言,绝大部份的政府宣传片都是政治性质,但政府有责任履行宪制责任,向市民解释其政策并争取支持。

申请方认为,通讯局有法定责任,审视政府的影音材料是否符合政府宣传片的定义。区官却认为《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并无明文规定通讯局审查政府宣传片,如非必要,法庭不能轻言某条文暗含对某公共机构的法定责任。现时规管电视及电台的法例不包含事前审查,否则或会干扰编采自主和表达自由,亦会大大增加通讯局的工作量。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可见,事前审查并非政府的立法原意。

申请方又认为,政府宣传片不受条例规限属违宪。区官接纳政府新闻处陈辞指,政府权力不隶属任何政治团体,政府亦不会偏坦任何一方,其政治宣传不会令任何政党得益,故政府处于独特位置,不能直接以之与普通市民比较。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612
更新时间:1638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