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藐视法庭申法援被拒 印裔男入禀要求政府赔偿讼费
2018-10-02 13:30
印裔男子3年前偕女友往劳资审裁处应讯,在庭内等候期间与朋友聊天,不但无视审裁官多番警告,更扬言要报警处理。审裁官最终裁定男子藐视法庭罪成立,判他罚款5000元,但男子去年上诉得直。事件馀波未了,男子上周再入禀高等法院,指控政府未有为在法定审裁处被控藐视法庭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要求法庭颁令政府赔偿讼费。
申请人Mahesh J Roy获批法援应付去年的上诉聆讯,并今次司法覆核申请。他被指于2015年8月19日,在一宗劳资纠纷案审讯时滋扰聆讯,审裁官最终裁定他的行为构成《劳资审裁处条例》第42条中的「侮辱行为」。惟上诉庭法官认为,审裁官未听取抗辩便迳自裁决的做法仓卒,又认为案件本可以道歉了事,但审裁官却无考虑接受道歉,遂推翻原审裁决。
在今次申请中,申请人质疑在同类案件中,若被告人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干犯普通法下的藐视法庭罪,便无法申请法援。就他的案件而言,他的法援申请被拒,只能以微薄资金聘请私人律师,又因言语问题所限,仅能给予对方有限指示。他其后向大律师公会查询是否可申请该会的义助服务计划,但由于他不能说中、英文,又未能承担私人传译服务费用,故申请同样被拒。
在同月27日的聆讯中,申请人要求暂缓聆讯以待法援上诉结果,但审裁官拒绝要求,并于同日判申请人罚款。其后申请人的法援和定罪上诉先后得直,兼获上诉讼费。
惟上诉庭法官在判词指出,劳资审裁处的聆讯中并无「控方」,法庭无可以颁发讼费令的对象,而《法律援助条例》和当值律师服务均不涵盖劳资审裁处的聆讯,故政府当局应优先设法补救现行机制的缺口。
申请人透过律师去信民政事务局局长,要求局方澄清政策,但仅获对方简短回覆。申请人又于去年10月就今次覆核申请法援,但被拒绝。申请人去年2月提出上诉,并于今年3月上诉成功,但法援署直至今年7月才正式批准他的法援申请。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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