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经纬上诉被驳回须即时入狱 官斥无真诚悔意对下属立极坏例子
2018-09-14 16:55
退休警司朱经纬于占领运动期间以警棍袭击途人,他受审后被裁定1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立,今年1月被判监3个月,他不服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今午宣布裁决,驳回朱的上诉,并下令他立刻返回监狱服刑。朱经纬闻判时目无表情,并随即跟从惩教署人员步入羁留室;有公众人士闻判后以纸巾拭泪。法官在书面判词中,斥责朱并无直诚悔意,他作为高级警务人员,不但辜负社会大众的期望,更对下属立下极坏的例子。
法官黄崇厚颁布85页的书面裁决,他强调朱经纬在现场的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不容许他任意使用武力以达到目的,否则向一个仅威胁要挥拳的人开枪亦会变得合理。上诉方引用《公安条例》第45、46及53条证明朱的行为有理可据,惟第45(a)条只容许警员行使「所需的武力」,「以阻止任何人犯或续犯任何罪行」,却不授权警员行使任何武力,而第53条只涵盖民事诉讼,却不适用于本案。
黄官续指,原审裁判官知道朱经纬是高级警务人员,并他在困难时刻担当的角色和职务,但她并无错误接纳事主的证供,上诉聆讯时呈堂的录影片段内容亦与裁判官的裁断基本上一致。黄官强调,裁判官有权根据录影片段等证据,裁断事主郑仲恒没有侵略性及遵从警方命令,和事主被袭引致实际身体伤害,相反朱声称自己当时认为事主具侵略性或无遵从命令是不合理的。
刑期上诉方面,黄官坦言一名奉公守法的市民,有权期望本案事主遭遇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然公众对警队的信心将会动摇。无疑朱经纬及其同袍当时处于极艰难的时刻,但他挥棍前一刹那,事主只是在行人路上稳定地移动,并无违反命令甚至作出具侵略性的行为。
黄官强调警棍是大威力的武器,他在本案中高举警棍,绝非装腔作势,击打时并非没有用力,结果击中事主接近颈部的位置,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若非事主以衣物搭在被击打的部位,他或承受更严重伤势。基于本案涉及公众利益,判处即时监禁原则上并无错误,1个月的刑期宽减在本案情况而言已经足够。
大批公众于开审前在法院外聚集,其中声援朱经纬人士高叫口号,如「支持朱经纬、执法无罪」、「朱经纬,除暴安良,你冇做错到」、「朱经纬无罪」等,又有声讨朱经纬人士手持印有「支持朱经纬上诉失败」的标语。期间,有女公众人士及女保安人员发生肢体碰撞,女保安疑遭推撞地上。司法机构召救护车,将女保安及女市民同送院治理。
法庭记者:黄梓生、刘晓曦
建立时间:14:59
更新时间:16:55
最新回应